(一)研究制订全市民政事业发展战略,编制全市民政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组织指导全市拥军优属活动,承担全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三)负责全市性社团和在市内组织的跨市社团的审批登记和管理工作;指导县(市)社团的登记管理;负责社团工作法律咨询和社会服务工作;承办全市社团处罚不服案件的复议和仲裁。
(四)负责市直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和年度检查,研究提出有关财务、收费管理办法;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指导、监督地方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
(五)建立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组织和指导扶贫济困等社会互助活动;负责特殊救济对象的定期救济、临时救济工作;负责农村扶贫扶优工作;指导救灾扶贫经济实体工作。
(六)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核查上报灾情和发布灾情;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工作;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
(七)负责优抚、抚恤工作;负责革命烈士的审核、呈报、褒扬及革命伤残人员伤残等级、事业单位伤残人员伤残等级评定工作;指导全市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的管理工作。
(八)负责市军队退伍义务兵、转业志愿兵、复员干部的接收安置工作;负责市退伍军人两用人才的开发使用;指导市军用饮食、饮水供应站的建设和管理。
(九)负责市军队离退休干部、军队无军籍退休职工、军队退休志愿兵以及国家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退休职工易地接收安置和服务管理及市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十)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贯彻两委组织法,指导村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务公开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城市社区居委会建设。制定全市性社区建设管理办法和促进发展的优惠政策,推进社区建设工作。
(十一)负责组织实施市社会福利发展规划;负责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管理;推动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建立与发展。
(十二) 指导老年人和残疾人权益保护工作;指导残疾人集中就业工作;研究制订社会福利企业认定标准和扶持保护政策;负责全市社会福利资金项目评审的日常工作。
(十三)负责拟定全市行政区域规划;负责县(市)区、乡(镇)的设立、扩撤、更名和界线变更的审核报批;负责全市市际行政区域边界勘界;承办市际边界争议的调处,提出仲裁建议;指导各县(市)行政区划工作。负责地名命名、更名和地名档案管理工作;指导全市地名标志设置与城镇门牌管理工作。
(十四)负责全市婚姻登记和婚姻管理,主管全市孤儿收养管理工作;指导并承办涉外婚姻登记工作;指导妇女、儿童在婚姻中的权益保护工作。
(十五)拟定殡葬工作方针政策;推行殡葬改革;指导县(市)殡葬事业单位的改革与发展,承办市以下经营性公墓审核报批工作。
(十六)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收容遣送工作;指导县(市)收容遣送站和双扶农场的管理工作。
(十七)负责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工作;管理销售市场和福利资金的分配使用;指导县(市)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工作。
(十八)代管佳木斯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十九)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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